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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医药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言税
2024-08-27

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合税三稽处〔2022〕325号

案件名称: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理事由
一、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安徽*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发票内容为丹皮片、玉竹片、桑枝片、黄精片等各类中药材,金额为12377718.06元,税额2104211.94元,价税合计14481930元,具体如下:18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为2016年10月,抵扣293564.57元;13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6年11月,抵扣213065.19元;18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6年12月,抵扣291281.20元;18份专用发票2017年2月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94121.79元;36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7年3月,抵扣589504.02元;26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7年5月,抵扣金额422675.17元。
主要证据如下: 
1.金税三期系统提取的数据
证实安徽*医药有限公司在没有对外开具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取得的1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抵扣销项税金为目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于当月增值税申报抵扣,抵扣金额2104211.94元。
通过对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对外开具的150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173份普通发票的检查,未发现你单位有开具中药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上述129份专用发票,已于2019年11月被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案发票金额12377718.06元,税额2104211.94元。
3.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自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伟(注:某和公司法人代表人)为了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发票等,抵扣进项税款32780352.76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伟为了掩盖虚开的违法犯罪事实,还采取虚开代加工发票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租赁发票、劳务发票、耗材发票、购买了少量中药材用于加工示人等方式,来伪装公司具有真实的业务和加工生产活动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安徽*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增,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梅(另案处理)认识了某和公司法人代表吴某伟,之后多次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某和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481930.00元,用于抵扣进项税额2104211.94元。
4.某县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办资料及相关证据资料
证实你单位取得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9年6月我局陆续收到各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相关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金额15739892.05元,税额2675781.74元,价税合计18415673.79元。
1.2019年6月函件,温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7年4月21日期间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2465740.50元,税率17%,税款419175.89元 ,开具内容医用纱布绷带、脱脂棉球、医用棉签;
2.2019年9月函件,湖南某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2991490.54元,税率17%,税款508553.46元,开具内容医用纱布绷带、脱脂棉球、医用棉签;
3.2020年6月函件,海南某祥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22日期间虚开19份中药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1825255.38元,税率17%,税款310293.42元,开具内容花茶;
4.2021年5月函件,海南某诚药业有限公司,2016年1-4月期间虚开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8457405.63元,税率17%,税款1437758.97元,开具内容花茶。
经查你公司上述168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情况如下:
温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5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7年5月,抵扣金额419175.90元。湖南某器械有限公司30份专用发票,其中10份专用发票,9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6年12月,抵扣152539.72元,发票02967295#未认证和申报抵扣;20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7年3月,抵扣339039.89元。海南某祥药业有限公司19份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6年7月,抵扣310293.42元。海南某诚药业有限公司94份专用发票,69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2016年4月,抵扣1045547.64元;25份发票认证申报抵扣时间5月,抵扣392211.33元。
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第二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规定。
纳税人名称:安徽*医药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
1、对你单位查补增值税4,763,019.84元;
2、对你单位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33411.39元、教育费附加142,890.60元、地方教育附加95,260.40元;
3、对你单位查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3870635.10元,查补2017年企业所得税2849127.81元。
处理款合计12054345.14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转自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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